为更好地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进一步部(处)领导班子成员在值班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带班部(处)领导除做好分管工作以外,须做好对24小时值班工作的检查、指导,并负责处理部(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带班部(处)领导须于每天8:00前到部(处)值班室主持交接班工作,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带班部(处)领导应主动了解每天各值班组值班工作开展情况、案事件处理情况、交接班时尚未办结的工作事项、值班记录填写情况等。
第四条 带班部(处)领导每天应带领值班组人员对保安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两次以上,对校园安保工作巡逻、检查、指导两次以上,对值班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作出及时处理。
第五条 带班部(处)领导负责检查全部(处)人员统一着装情况、办公室卫生环境情况、上班签到情况等,并记录在案。
第六条 根据“谁带班、谁负责”的原则,带班部(处)领导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一般应急事件,遇到重特大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必要时应召集部(处)长办公会研究解决。
第七条 带班期间,如遇有学生室外集体活动、学校大型集会活动等,带班部(处)领导须带领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第八条 带班部(处)领导工作日上班的时间为08:00-19:30,周六、周日(节假日)上班时间为08:30-19:30。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党委保卫部、保卫处部(处)长办公会。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