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次修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发布日期】1997-03-14
【生效日期】1997-10-01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