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光伏材料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来源于河南省预算内财政拨款、依托单位配套资金以及实验室自筹经费。主要包括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科研仪器设备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3499cc拉斯维加斯、河南大学)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开支,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学校所有单位不得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五条专项经费的使用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六条开放运行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维护和对外开放共享。其中重点实验室应将开放运行费中不低于30%的经费用于合作交流和开放课题;开放课题70%以上应由学校以外人员承担,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承担开放课题。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第八条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维护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发生的费用,
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研究设施共享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传播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费等。
第九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用于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的研究经费。主要支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和团队开展符合重点实验室定位的研究,以及具有前瞻性、原创性的自主选题研究等。
第十条按照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批复的年度计划,分年度下达自主研究课题年度研究经费。自主研究课题经费只能用于和《申请书》研究内容直接相关并符合省级有关法规制度、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内容的支出。
自主研究课题经费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传播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十一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由实验室按课题单独立项,由课题负责人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负责使用。
第十二条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按照科研工作需要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对现有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和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会议费的开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为高级职称300-400元/人天、其他职称人员200—300元/人天。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一般为高级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职称人员40—80元/人次。
第三章预算管理及执行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按照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按时编制上报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在编制规划时注意统筹部署和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注重体现共建共享原则。
第十五条具体项目申报和使用严格遵循省级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按照预算管理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购置价值超过200万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经相关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专项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省财政厅及依托单位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专项经费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审批、签字(基本科研业务经费由课题负责人签字,报经实验室主任审批),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河南省或学校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办法将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光伏材料重点实验室
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