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度,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实验室各项工作。实验室主任出差等其他原因不再实验室时,副主任主持工作,履行主任职责。
第二条: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业务、人员聘请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管理和人员培训、外事活动等具体工作,实验室主任可委托实验室副主任等其他人员承担。
第四条:实验室主任提出实验室发展经费计划,并报上级领导批准。
第五条: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包括成果鉴定、转让、报奖、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实验室主任必须检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实验室正、副主任必须定期检查本实验室所有课题,包括科研计划的制定、经费的使用及工作的进展等。
第七条:实验室主任要定期检查研究课题进度的书面报告,对无法按期完成或要求中断的课题,室主任要责令其写出书面报告,并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实验室主任在每年年底前要认真检查课题申请者对所拨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实验室主任要严格控制、审批学术活动费用,学术活动包括国内外考察、调研、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成果鉴定、论文鉴定、论文评奖及学术委员会会议等。
第十条:实验室所购仪器费用超万元的,必须由室主任审批后方可购置。
河南省光伏材料重点实验室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