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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务会议制度

时间:2015-11-16浏览:2576设置


  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实验室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室务会议是对实验室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决策的最高形式,必须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及学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第二条:室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室务会议人员由实验室正、副主任和课题组组长、实验室秘书组成。

第四条:室务会议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共同召集。根据议题的内容,分别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制定贯彻上级决议和学校工作计划、有关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研究确定实验室的发展方向与规划、改革方案与机构变动、研究方向、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方案。

第七条: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学术梯队建设及选拔、培养措施。

第八条: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干部人事工作。

第十条:向上级领导机关或部门提出的重要请示。

第十一条:研究并决定职称评聘,教职工和学生奖励与处分,选派出国及国内修人员,讨论决定招生、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安排、管理经费的使用,提出仪器设备购置意见和计划。

第十三条:研究决定奖金分配办法和涉及群众利益的其他分配问题。

第十四条:年终通报基金的使用、开支情况。

第十五条: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讨论、确定实验室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室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室务会议的议题有实验室主要负责同志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并提前做好准备。会议召集人须将议题事先通报给参加会议的每个成员。

第十九条:室务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提交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重大问题可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做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遇到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向学校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室务会议讨论的问题都应认真做好记录,以备查阅。

第二十一条:室务会议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室务会议做出的决议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室务会议报告。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每个成员都必须自觉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各行其是,违者要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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